规章制度、管理公告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办理须知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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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院门诊特殊病种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治疗、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障性贫血、血友病、眼底病变眼内注射治疗、多发性硬化、肺动脉高压靶向治疗、C型尼曼匹克病、中重度过敏性哮喘生物制剂治疗、特发性肺纤维化抗纤维化治疗。

二、适用人员:持北京市“社保卡”的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居民、超转人员)参保人员。

三、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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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事项:

1.“特殊病种”每次备案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享受“特殊病种”待遇;

2.“特殊病种”结算周期为360天,首次发生门诊“特殊病种”或住院费用时开始计算。每个结算周期内需交一次起付线(1300元或650元)。

3. 在门诊进行“特殊病种”的相关治疗,“特殊病种”目录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按住院比例报销,费用计入住院报销额度;

4. 住院期间不办理“特殊病种”手续,患者应于出院后持“社保卡”办理。

四、变更或注销:同一“特殊病种”只能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备案。备案有效期到期前,参保人员要求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需结清费用后到医保处办理注销,注销后第二天可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备案;备案有效期到期后,可直接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备案。

五、交费窗口:享受“特殊病种”待遇的参保人员,在门诊就诊后,请持“社保卡”在“特殊病种”窗口交费。门诊楼(1层)、急诊楼(3层)、妇儿门诊楼(2层)、第二住院部(1层)、第三住院部(1层)、男科中心(1层)均设有“特殊病种”交费窗口。因个人原因未在特种病窗口交费的患者,一律不享受“特殊病种”待遇。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医保处

2020年11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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