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处方管理规定》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京人社医发〔2011〕64号)文件规定,开药量应按照急性疾病不超过3天量,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量,行动不便的不超过2周量的规定执行。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增生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备注:
1.超出医保报销规定范围的药量按自费处理。
2.公费医疗患者开药量按照医保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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