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管理公告

北京市医保患者持社保卡就医指南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7-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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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点医疗机构】

  ☆本市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

  ☆参保人员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

  ☆ A类、定点中医和定点专科医疗机构,不受选定限制,可以直接就医。注意:城镇老年人、无业居民、征地超转人员,门诊就医实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度。未经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转诊到其它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门诊(除急诊)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持卡就医】

  ☆参保人员在本市门诊和住院就医时,应持本人社保卡实时结算。若属于参保后未发社保卡或补换社保卡期间,应持《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

  【手工报销】

  ☆参保人员在以下情况时,需由个人现金全额垫付医疗费用。就诊结束后,持社保卡及所有全额垫付单据到医保处开具《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全额结账证明》,到单位或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手工报销。

  1.不在医保“红名单”:社保欠费;

  2.急诊未持社保卡;

  3.参保后未发社保卡,持临时卡;

  4.手工报销或补换社保卡期间;

  5.出院后未办理完出院结算手续。

  ☆其他可手工报销的情况:

  1. 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因妊娠或计划生育发生的门诊费用。

  2. 定点药店外购的医保目录内药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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