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复印

病案(历)复印须知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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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相关规定,在医疗机构建立住院病历档案的,其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二、 患者本人或代理人申请复印病历时应按下列要求办理复印手续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由医院存档);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由医院存档),患者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由医院存档);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医院存档);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由医院存档)、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医院存档)及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由医院存档);

  (五)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时,需提供法定监护人有效身份证明及与未成年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代理人时,需提供法定监护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法定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法定监护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三、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病案室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福利院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福利院介绍信、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工作证,由医务处审批签字后,病案室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五、相关证明材料为:

  (一)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医保卡、户口簿、护照、士兵证、结婚证、老年证、出生证等法定身份证明原件。

  (二)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有效身份证明包括: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法定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三)患者与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法定证明材料:经委托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六、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七、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参照发改委相关规定)复印费为:A4纸单面每张1元,A3纸单面每张1.3元。

  八、复印接待时间为法定工作日:

  第一住院部病案室:8:00-12:00   13:00-17:00;

  第二住院部病案室:8:00-12:00   13:00-16:30;

  第三住院部病案室:每周三8:00-12:00;

  大兴院区门诊病案室:8:00-12:00  13:00-17:00。

  九、复印地点:

  第一住院部病案室(第一住院部五官楼地下一层),电话:83573421。

  第二住院部病案室(第二住院部A区地下一层),电话:83572824。

  第三住院部病案室(第三住院部地下一层),电话:64009897。

  大兴院区门诊病案室(大兴院区门诊一层),电话56951370。

  附:复印病历授权委托书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身份证号:                  )委托    (身份证号:                  )复印      的住院病历资料,请予以办理。

  患者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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