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管理公告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总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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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医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北大医院院字〔2015〕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务处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医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家具、被服装具、交通工具、库存材料、后勤设备及相应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条 总务处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国有资产的清查、评估、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配置、验收、调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等。

  第四条 总务处资产管理工作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总务处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摸清资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推动资产合理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和监管。

  第二章 体制、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总务处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归口管理科室按资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各资产使用单位对本部门、本科室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效益性负责。

  第七条 总务处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处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处长担任,成员包括:行政房管科、供应科负责人。领导小组是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总务处管理的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监督与管理,并对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八条 总务处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医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按国家和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并协调医院国有资产的资产清查、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工作。

  (三)参与新增重大资产的方案论证、验收等工作。

  (四)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加强对存量资产有效利用,促使资产合理流动,推动医院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五)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按管理权限办理资产盈亏、毁损与报废等报批手续,供应科每月的最后一周组织进行账目核对、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确保账实相符。

  (六)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做好国有资产的统计工作,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七)医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总务处国有资产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各科室分别按下列分工对国有资产实施专业管理:

  (一)行政房管科负责土地使用权、房屋的管理。

  (二)供应科负责家具、被服装具、交通工具、库存材料、后勤设备及相应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十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科室职责:

  (一)根据医院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本科室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或细则,报总务处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归口管理资产建账(卡)、统计、清查、处置。

  (三)负责定期分析归口管理资产的配置和使用情况,合理配置和管理相关资产,对归口管理资产的完好情况、使用效率与效益等进行检查与考核。

  (四)各科室指定专人作为国有资产兼职管理员,具体负责所在科室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使用权属于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的土地,产权属于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的房屋,参照《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土地房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参照《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总务后勤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办公用品库、印刷品库、消毒用品库、被服库、五金库、家具低值库管理的国有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参照《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物品供应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十四条 各资产使用科室要经常检查并保持在用资产的完好,并做到资产合理流动,资源共享。发生资产增、减等变动事项时,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或销账手续。

  第十五条 按照财务处要求,供应科、行政房管科与资产使用科室要认真进行资产清查盘点,查明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并编制有关资产盈亏表,报总务处审批后,按《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办理。

  第五章 国有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 医院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医院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核销等。

  第十七条 医院资产处置,应经过论证、评估、技术鉴定,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医院国有资产。

  医院处置资产的程序:使用科室提出申请;资产归口管理科室组织论证、评估、技术鉴定等相关工作;总务处审核并报院领导批准后,按《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 对经批准处置的资产由归口管理科室集中、公开处置,处置所得一律上交医院。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总务处实行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资产归口管理科室在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总务处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医院实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要求履行其职责,放松对资产的监督与管理,造成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而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与权限擅自批准资产管理事项的。

  (三)对管理范围内长期闲置、超标准或低效运转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节的。

  第二十一条 资产使用科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总务处和归口管理科室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医院实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对资产的具体管理,造成资产流失的。

  (二)不进行或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和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转让、处置资产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医院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予以赔偿:

  (一)直接造成各类被服装具、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等资产损失的,按损失资产的变现净值予以赔偿。

  (二)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按固定资产账面折余价值予以赔偿。

  (三)造成其他资产损失的,参照有关计价标准予以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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