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管理公告

北京市工伤保险职工门诊、住院就医须知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9-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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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门(急)诊就医

  1.已发放社会保障卡的工伤职工:

  (1)在门(急)诊因工伤挂号时,应主动出示“社会保障卡”及《工伤证》,医院在查询是否享受工伤待遇后予以挂工伤号,不符合的予以挂医保号。

  (2)就医时,医生核对工伤患者身份、书写《病历手册》,符合工伤待遇的疾病选择工伤处方,不符合工伤待遇的疾病选择医保或普通处方。

  (3)医院在结算医疗费用时进行实时结算,向工伤职工收取个人应付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院垫付,并为工伤职工出具结算单据。

  2.未发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丢失(损坏)的;急诊未持社会保障卡、《工伤证》下发前或丢失申请补领期间就医的工伤职工:

  (1)应凭《工伤证》及《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挂号、就医。

  (2)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职工全额支付,然后持处方到医院医保处加盖“工伤医疗专用章”(符合工伤保险报销政策的处方)。

(3)工伤职工将相关结算单据报送所在单位,单位汇总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二、住院就医

1.工伤职工应持“社会保障卡”和《工伤证》办理住院手续,工伤医疗机构应查询工伤职工享受待遇信息,并在入院当日使用社会保障卡办理入院登记,缴纳部分押金。因故需要撤销入院登记的,必须使用社会保障卡办理。

3.工伤职工住院医治受伤部位或职业病期间,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其在同一时间内门诊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

  4.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结算工伤医疗费用时,医疗机构垫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向工伤职工收取个人应付费用,并出具费用结算单据。

  5.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丢失(损坏)时,工伤职工应持《工伤证》及《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住院治疗,进行工伤康复的工伤职工还需提供《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工伤职工持《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证明》结算工伤医疗费用与持社会保障卡结算流程相同。

  三、工伤职工急诊留观

  工伤职工急诊留观,医疗机构应为工伤职工建立留观病历并按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结算医疗费用时,医疗机构应出具门诊收费票据和结算单据及急诊留观证明。工伤职工未发社会保障卡、急诊未持社会保障卡和异地就医的仍按原流程办理。

 四、工伤职工康复治疗报销规定

   我院非北京市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工伤保险患者住院行康复治疗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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