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管理公告

北京市医事服务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7-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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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北京市医事服务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单位:元)

项目名称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医事服务费

基本医保支付金额

自付金额

医事服务费

基本医保支付金额

自付金额

医事服务费

基本医保支付金额

自付金额

普通门诊

50

40

10

30

28

2

20

19

1

副主任医师

60

20

50

30

20

40

20

20

主任医师

80

40

70

40

60

40

知名专家

100

60

90

60

80

60

急诊

70

60

10

50

48

2

40

39

1

住院

100

按比例报销

60

按比例报销

50

按比例报销

  二、门急诊医事服务费由医疗保险基金定额支付,不受基本医保起付线和封顶线限制,不累计计算门急诊医疗待遇。

  三、住院医事服务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相关规定支付,受基本医保起付线和封顶线限制,累计计算住院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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