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医院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防止和杜绝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进行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医院范围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或者使用单位自有资金达到本办法规定资金标准的采购活动,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系统、本地区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人是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招标委托代理人是指经医院授权具有采购职能并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招标项目的部门,或具有医院入围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医院成立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后勤、工程、设备、科研、经济的副院长及纪委书记担任,委员包括:财务处、总务处、设备处、工程办公室、药剂科、科研处、工会、审计室、监察室等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机构图见附件一)。
第七条 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领导、组织、协调医院的招标投标工作,审定医院招标投标政策;
(二)检查招标投标工作;
(三)协调、解决招标投标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直接负责资金额度较大项目的招标工作。
第八条 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在医院内具有采购职能的六个部门设立招标投标办公室,包括总务招标投标办公室、设备招标投标办公室、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药品和试剂招标投标办公室、科研招标投标办公室、工会招标投标办公室,主任由该部门负责人兼任,招标投标办公室具体负责与本部门相关项目的招标投标的组织及实施等工作。
第九条 招标投标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执行医院的招标投标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建立和管理医院相应项目评标专家库;
(三)公布招标事项、招标公告、中标结果等信息;
(四)组织成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小组;
(五)组织成立项目评标委员会;
(六)编制或者委托编制标底、发放标书和受理投标;
(七)主持开标评标会、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八)整理会议记录、纪要和招标投标文件等资料并存档;
(九)完成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招标投标事务。
第十条 招标投标办公室按招标项目组建相应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小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小组由项目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及相关职能处室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人数不得少于五人,其负责具体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并在相关项目执行完毕后自行解散。
第十一条 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并报送招标投标办公室;
(四)参与组织开标评标会;
(五)依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报告,确定中标人;
(六)完成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事务。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办公室按照项目组建相应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委托代理人代表、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等组成。评标委员会在相关项目的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确定后自行解散。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判;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相应的解释或者答疑;
(三)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确定中标人;
(四)出具评标报告。
第三章 招标范围、方式及限额标准
第十四条 招标范围。
医院各采购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时,应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依法实施集中采购。
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医院采购部门可自行采购。医院各采购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医院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时,招标投标办公室应当依法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发布招标公告。
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招标投标办公室应当向3个或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对于技术复杂或者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平均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采购项目,经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同意或者经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授权招标投标办公室同意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三)达到医院招标资金标准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批准或者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授权招标投标办公室批准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突遇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要求;
3、发布招标公告后,只有一家或者两家投标人;
4、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招标基本程序
第十六条 项目招标开始前的准备工作(招标投标工作流程见附件二)。
(一)需求单位根据医院工作安排、要求和实际情况,提出立项申请及项目预算;
(二)医院主管部门论证与审批立项申请;
(三)主管院长批准立项及预算;
(四)重大项目应送审计办公室进行审核;
(五)财务处批复预算并安排专项资金;
(六)合同到期的招标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上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并提交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讨论是否续签合同,如决定不再续签的项目,应重新进入招标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 招标工作基本程序。
(一)招标投标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成立相应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委员会。
(二)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小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及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遵循下列原则。
1、实质性要求和条款明确;实质性要求由使用科室提出,应得到监管、维修、维护、维保等相关部门的确认;
2、评标标准和办法公正合理;
3、各项技术标准符合国家规定,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4、价格以外的相关因素明确、量化;
5、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和供货期;
6、投标有效期适当、具体。
(三)招标投标办公室编制或者委托编制标底。
(四)招标投标办公室发布招标信息。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时,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明确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数量、资金来源;
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工期或者供货期;
4、取得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时间;
5、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或者供货、生产能力的要求;
6、对投标文件编制的要求;
7、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收取的费用。
(五)招标投标办公室接受投标人报名或者邀请不少于三家投标人参加投标;
(六)需要资格预审的招标投标项目,由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小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形成资格预审报告;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应分为书面资格审查与实地考察。
书面资格审查:是指对潜在投标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况等方面的审核;
实地考察:是指对潜在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及项目部承担的项目或者正在实施的项目进行考察,听取项目业主对潜在投标人所做项目的评议意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等。实地考察实施的时间由招标投标办公室根据项目情况及相关法规要求,在开标前实施。
同时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小组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媒介,查证拟参与投标的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以排除围标、串标的隐患。填写《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招标项目防范围标、串标核查记录表》(格式见附件三),并将此表作为招标资料归档备查。
(七)招标投标办公室根据资格预审报告,确定不少于三家的投标入围单位;
(八)投标人向招标投标办公室获取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九)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小组负责解答招标文件中的技术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投标人进行踏勘现场。
第十八条 招标工作的时间要求。
(一)招标投标办公室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放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
(二)招标投标办公室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确需进行澄清和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招标投标办公室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五章 关于投标
第十九条 对投标人的要求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能够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经济、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和规定的资格条件。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取得投标资格。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换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投标办公室,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送达投标文件的同时,将投标保证金送交医院财务处。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的送达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盖印送达投标地点。招标投标办公室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不良投标行为
(一)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二)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
(一)在开标前,招标投标办公室应妥善保管好已接受的投标文件、修改或者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
(二)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三)开标由招标投标办公室主持,邀请所有合格的投标人参加,并接受医院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四)开标基本程序。
1、介绍与会人员及本次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核对投标人;
2、公布开标会唱标、监标、记标等工作人员;
3、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与医院监督部门的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投标办公室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4、投标文件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投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5、检查投标文件印鉴;
6、设标底的,宣布标底。
(五)招标投标办公室做好开标过程的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评标
(一)招标投标办公室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二)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小组应当做好评标前的准备工作,向招标投标办公室提供评标时所需各种资料,使评委及时、准确、完整地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1、招标的目的;
2、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4、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应考虑的相关因素。
(三)评标工作由招标投标办公室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3、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4、完成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人;
5、向招标人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四)评标委员会由使用科室负责人或其委派人员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招标人就招标文件征询过评标专家本人意见的;
2、属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
3、属于医院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
4、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审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投标办公室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1、一个招标项目或者标段少于3个投标人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被否决的;
3、由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无效的。
(七)评标委员会完成全部评标过程后,向招标投标办公室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排序或者确定中标人,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评标报告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中标
(一)评标结束后,招标投标办公室应当对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
(二)中标由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小组负责。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小组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报告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三)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投标办公室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四)中标人确定后,招标投标办公室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未中标的投标人应在中标人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到招标投标办公室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五)招标投标办公室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程量、缩短工期或者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六)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招标投标办公室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双方均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八)文件归档:招标投标办公室归档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招标公告;
2、招标文件;
3、评标报告;
4、中标供应商或服务商的投标文件;
5、未中标的供应商或服务商的投标文件。
上述文件保存期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要求及各招标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办理。以上资料须经院长办公室批准后,再行销毁。
第七章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或者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授权招标投标办公室,有权依照相关程序自行选择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项目,由其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及流程办理。
第二十九条 医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在医院招标入围的代理机构中选择,医院各招标投标办公室遴选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则:(1)根据项目的专业特点选择优势强的公司;(2)根据项目的专业特点选择既往服务质量综合评价好的公司。
第三十条 医院入围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规履行义务,并为医院委托的每一个项目提供如下过程监管资料,并作为招标资料档案提交医院:
(一)防范围标、串标行为监管过程记录,要点参见《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招标项目防范围标、串标核查记录表》(格式见附件三)。
(二)对评委评标过程的录音、录像等监管资料。
第三十一条 医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基本程序
(一)需求科室提交申请;
(二)招标投标办公室召开核心组会,依照遴选原则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和我方联系人,同时根据项目情况及相关法规要求,确定是否组织医院有关部门在开标前实施实地考察;
(三)招标投标办公室与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四)配合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写,招标文件的内容须经过招标投标办公室核心组讨论通过;
(五)招标代理机构按程序组织招标采购活动;
(六)参加评审的医院专家须经招标投标办公室核心组讨论确定,并有法人授权书;
(七)项目完成后要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做出评价;
(八)资料备案存档。
第八章 责任与约束
第三十二条 医院内任何部门或者个人在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医院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以各种理由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项目招标投标有关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向医院介绍投标人的,或者其亲属参与相关项目投标的;
(三)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招标工作,擅自指定或者暗示投标人为其配偶、子弟、亲友、身边工作人员提供便利和谋取私利的;
(四)在定标前与投标人或者与投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泄露标底、串通作弊或者暗箱操作,致使招标走过场的;
(五)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馈赠、折扣、回扣、贿赂及索取好处费的;
(六)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情况的;
(七)与投标人相互勾结,高估冒算,有意多付款的;
(八)与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私下订立其他协议、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九)招标投标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推诿以至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一)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及制度的执行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参与医院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院外单位或者个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操作,损害医院合法权益的,医院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中标后,如果撤回投标文件拒签合同,作违约论处,违约方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记录在案。中标人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除按合同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外,取消其参加医院其他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同时记录在案。
第九章 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举报、投诉和批评权。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对招标投标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投标办公室提出询问,招标投标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投标办公室提出质疑。招标投标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九条 医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供应商可以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就医院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第四十条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投标办公室、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投标办公室、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医院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第四十一条 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根据“一岗双责”要求,医院招标投标部门负责人是招标投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三条 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医院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招投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招标投标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四条 医院审计部门应当对医院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医院招标投标各当事人及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接受医院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医院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受理并及时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医院总务处、设备处、工程办公室、药剂科、科研处、工会等具有采购职能的部门须依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所制订的实施细则必须服从本办法,如有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医院有关招标投标文件同时废止,医院其他文件涉及招标投标条款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解释权在院长办公室。
附件一: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招标投标组织机构图
附件二: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招标投标工作流程
附件三: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招标项目防范围标、串标核查记录表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2015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