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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保患者住院须知

发布时间:2019-01-2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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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医疗保险患者:

  您好,感谢您对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的信任!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认真阅读以下事项:

  一、参保人员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实名就医。任何非实名就医都将被认定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记入医疗保险信用信息系统,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二、办理住院手续时:

  1.请您出具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和住院通知单。

  2.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因分娩办理住院手续时,还必须同时出具《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复印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复印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复印件)。

  3.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还需出具《工伤证》。

  4.入院当时不能出示以下证件者,需入院当日内补交到住院处,否则出院时全额交费,手工报销:“社会保障卡”;《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复印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复印件)、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复印件);《工伤证》。

  5.按照相关规定交纳住院押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超过本年度封顶线者须全额交费。

  三、下列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需全额交费。请您办理住院手续时主动告知住院处工作人员:

  1.持社会保障卡的医疗照顾人员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急诊入院除外);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3.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4.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5.因整形、矫形、生理缺陷、健美、矫正近视、镶牙的;

  6.原发性不孕、不育或先天性疾患的;

  7.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等)发生的费用;

  8.除肾、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含骨髓干细胞)之外的其他器官、组织移植的;与供体有关的住院费用;

  9.其他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四、住院期间“社会保障卡”由住院处统一留存,完成出院结算后返还。

  五、住院期间不能持“社会保障卡”发生门、急诊实时结算费用。如需到本院门诊会诊,相关费用请病房医生录入医嘱记帐。如因病情需到其他医保定点医院进行检查、治疗(我院不能进行的),先由主管医生填写“住院期间外院医疗费用纳入本次住院费审批单”向医保处申请并获批准后,再患者个人自费到外院行检查或治疗,出院前将相关收据和费用明细送至医保处,以便及时结算到本次住院费用中(门急诊医事服务费不予代垫)。

  六、住院90天为一个费用结算周期,请连续住院每达到90天时及时到出院处办理中途结算手续,并续交后期住院押金。

  七、住院期间擅自离院者视为自动出院,所发生医疗费用不能纳入医保报销;请假外出的行为不符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因此,在请假期间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八、住院期间凡使用医保目录外的药品、耗材、诊疗及服务设施,费用由个人负担,并签署《自付、自费协议书》。

  九、如需查询住院费用,可使用一楼大厅的自助查询机,输入病历号可实时查询费用和报销类别。

  十、出院带药只限于住院期间所用药品,不得超过7日量,行动不便的不超过2周量,不得带检查和治疗项目出院。

  十一、办理出院结算时,请您于出院三个工作日后(不含出院当日和法定节假日)到出院处办理医保结算手续,或离院当时与出院处预约结算时间。

  十二、如出院后需到门、急诊就医,请您离院时到出院处领取《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临时就诊证明》。如需到外院住院,请您离院时到出院处复印“社会保障卡”并领取《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临时就诊证明》。

  十三、北京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超转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门诊治疗、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服抗排异药物、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多发性硬化、黄斑变性眼内注射治疗”可以在我院提出“特殊病种”备案申请(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肺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也属于北京市“特殊病种”,但不能在我院办理“特殊病种”备案申请)。请医生填写并打印《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备案申报表》后,患者持“社会保障卡”到第二住院部医保办公室、住出院处大厅12号窗口或门诊医保办公室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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