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公众入口 >>患者服务 >> 正文

患者服务

医保须知

关于北京市直管公费医疗医疗照顾人员就医医院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14 浏览次数:
字号: + - 14

  为落实《关于印发北京市局级医疗照顾人员医疗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卫保健【2017】4号)文件精神,保障北京市直管公费医疗医疗照顾人员(以下简称“公疗医照人员”)能够正常就医并实时结算医疗费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北京市局级医疗照顾人员可选择3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近医院,其中必须有1家基层医疗机构。北京市局级医疗照顾人员的就近医院增加与变更工作由北京市社保中心负责。

  2、北京市局级医疗照顾人员可直接到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中医、专科医疗机构及A类医疗机构就医(注:我院为A类定点医疗机构)。公疗医照人员就医及审核结算系统将于2017年12月15日前完成系统升级改造工作,保证12月15日后北京市局级医疗照顾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可以在规定范围内中医、专科及A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实时结算。

  3、公疗医照人员需要转诊、转院治疗的,由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并办理“持卡转诊”手续后,在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持社会保障卡实时结算。

  4、公疗医照人员在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时,不受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限制,可持社会保障卡实时结算医疗费用。

  5、北京市局级医疗照顾人员自2017年4月8日后已在北京市中医、专科及A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且医疗费用未持社会保障卡实时结算的,可由其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向北京市医保中心进行手工申报。

 

 (备注:信息来自北京市医保中心医疗照顾人员管理部《关于做好北京市直管公费医疗医疗照顾人员就医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医保处

2017年12月12日

  •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