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管理公告

北京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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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专利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鼓励我校教职员工、学生发明创造,促进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管理包括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专利基金、专利奖励及专利实施等管理工作。学校的专利管理工作归口科学研究部。

  第三条 凡我校教职员工(包括退休人员)、学生(包括在校学习的本科生、研究生、专科生和进修人员等),在执行我校教学科研和生产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我校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均可提出专利申请,并称为职务发明。

  第四条 凡根据第二条提出的专利申请,应先填写《北京大学专利申请表》,经单位主管负责人确认,并签字、盖章后,交科学研究部主管审查批准,由科学研究部委托我校专利事务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为办理专利申请事项。

  第五条 凡由校外专利事务所代理专利申请事项的职务发明,应先填写《北京大学专利申请表》,经单位主管负责人确认,并签字、盖章后,交科学研究部主管审查批准,再办理有关申请专利手续。

  第六条 学校设立专利基金(管理办法另定),由科学研究部管理。专利基金用于奖励获得专利权的发明人,并资助无经费的教职员工和学生申请专利所需费用等。

  第七条 专利申请费和专利代理费等一般从课题经费中支出,如有困难者,可向科学研究部申请专利基金,待专利获得经济效益后偿还。

  第八条 无论专利技术以何种方式实施,实施后的利益所得,在上缴学校费用的总额中提取5%作为专利基金。

  第九条 专利权被授予后,学校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适当奖励,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为1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为500元,经费由专利基金支付。专利奖每年颁发一次。

  第十条 凡专利实施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72-73条规定和北京大学科技开发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报酬。

  第十一条 专利的实施和许可贸易由科学研究部统一管理,统一对外签订许可合同,统一行使各项专利权。

  第十二条 拟撤消专利权必须填写《北京大学撤消专利权登记表》,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后方可撤消。

  第十三条 学校承担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人的一切义务。

  第十四条 我校教职工的非职务专利申请, 由本单位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交科学研究部审查备案后,方可办理专利申请。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学研究部。本办法自生效之日起,旧的管理办法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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